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顺誉管道工程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1670号
原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顺誉管道工程队,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长岗村鹅羽社百家岭(新矮江路**)。
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 琼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