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5946号
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西川真吾。
委托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1044.5元,由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