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998号
申请人: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街道六联社区锦龙大道65号钻通厂101。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3716号。申请人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14206.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14206.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