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2民初12401号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335元﹝违约金以15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22年10月12日(向被告主张付款次日)开始,暂计算至2023年1月28日(起诉之日);剩余违约金以同等条件自2023年1月29日起计至货款及违约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8000元;4.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合计199835元。
程序性事项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东莞市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方当事人意见
被告东莞市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的货款没有达到付款条件,不应被支持。原告诉请的是“结算款”和“质保金”两个阶段的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东莞汇景希尔顿酒店项目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第四条第4.1款约定,“结算款”阶段的付款条件是满足“供货结束后,安装调试正常并办理结算资料后支付,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30日内支付”,而原告提供的设备尚未安装完成(现场软化器接管未完成,水泵房内紫外线消毒器配电未完成;碳滤、砂滤、软化器、紫外线消毒器均未进行通水、通电调试,清洗),目前还未达到调试条件,需要调试测验后方可验收,而验收后才开始起算质保期,故该“结算款”和“质保金”均不满足付款的条件;二、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没有依据。正如前所述,原告诉请的货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质保期也还未开始起算,何来违约之说?此外,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律师费进行约定,且律师费非必要发生,故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与分析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东莞某酒店项目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DC-2018-XED-CL-014。合同第一部:采购协议书(专用条款):第一条材料设备采购内容、第三条合同价款及附件4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安装责任等做出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50000元,由机电总包单位安装,无需设备厂家付费安装。第四条合同价款的支付:4.1合同价款及支付进度: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申请上月货款,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已交货量向乙方支付至已供货总价款的85%;供货结束,安装调试正常并办理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甲方在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10月21日至12月13日,分批次按时保质将被告采购的货物交付至被告指定地点,实际送货金额合计为10500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10月8日分别向原告付款174250元、718250元,合计付款892500元。原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多次联系被告进行安装、调试,被告既不安排安装、调试,也不支付余款,至今已逾四年。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7500元、违约金和律师费。
被告以目前还未达到调试条件,需要调试测验后方可验收,而验收后才开始起算质保期,故该“结算款”和“质保金”均不满足付款的条件。
原告主张:第一,关于被告说的付款时间没有到的问题,原告认为安装调试的主动权一直在被告手中,是否安装调试,以及何时安装调试,都由被告决定,且原告将货物送达之后,多次催促被告安装调试,被告为了拖延付款即不安装调试,也不结算付款,拖延时间将近5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且根据合同3.2条约定,安装并非原告的义务,长期不安装调试并非原告导致的,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付款义务已经到期,同时机器设备有其使用寿命,即使不投入使用也存在自然老化问题,相当于变相增加了原告的质保责任。第二,关于被告是否违约和是否承担违约金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既不安排安装调试,也不结算付款,且明确表示不付款,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且依据民法典第159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第三,关于律师费是否由被告承担,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有其必要性,守约方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虽然合同并未就律师费承担做出约定,但是诉讼系因被告拖延而引发,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来承担。
被告表示: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原告确实有供货,被告已经支付货款到85%,剩下的因为原告起诉的款项是结算款和质保金,因为供货结束之后要进行安装调试,工序很多,合同约定要在安装调试,双方办理完结算之后30日内才达到结算款95%的节点,因为前面的工序并没有完成,目前不具备安装调试的工序,包括现场存在软化器的接管没有完成,然后供水房的紫外线消毒器没有完成,同时还有碳滤、砂滤,均没有进行通电通水调试,现在没有达到调试的条件,并且合同没有约定要在何时进行安装调试,所以原告的诉请的款项是没有达到付款条件,不存在被告恶意阻却的情形。
原告认为,首先,送货是因被告的请求按照被告的时间要求送货,而且现在距离送货时间已经接近5年,5年的时间没有安装调试,也没有付款结算,不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其次,被告声称的安装条件没有成熟,并不是原告导致的,不应由原告来承担责任,安装调试的条件不具备是因为被告自身的工作出现问题,应由其承担责任,被告说的以上安装条件属于设备安装的基础条件,5年的时间没有完成安装设备的基础条件,与被告当初要求送货时间是相矛盾的。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被告东莞市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157500元。被告以目前还未达到调试条件,需要调试测验后方可验收,剩余货款均不满足付款条件的说法,本院认为,案涉设备5年内没有安装调试,属被告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导致迟迟没有完成调试,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75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该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参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且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原告的诉请,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没有合同依据,且该费用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依照前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东莞市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货款1575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公司负担107元,被告东莞市某公司负担2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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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