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985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非洪,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区茂盛路。
法定代表人:卢文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海鲸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区茂盛路。
法定代表人:卢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勤,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海鲸消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景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玲娥
速 录 员 杨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