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857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非洪,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海鲸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区茂盛路。
法定代表人:卢福。
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区茂盛路。
法定代表人:卢文供。
原告***与被告福建海鲸消防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景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玲娥
速 录 员 陈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