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6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5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6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B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BB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BB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人民币287,068.25元。事实和理由:(一)ABB公司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与***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得不依法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为改善经营、提高企业运作效率、提振业绩、提升客户服务业务的整体市场竞争力,ABB公司根据***所在部门的经营状况和业绩状况对该部门进行组织架构重组,将***所在订单处理部门撤销,对包含***在内的该部门全部员工之岗位进行调整。鉴于***系其所在部门主管,其岗位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故其岗位也随部门撤销而一并被撤销。ABB公司在部门撤销公告发布前已主动与***提前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多次与***就调岗、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协商。ABB公司亦为***提供了公司内部的相近职位供其选择,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ABB公司不得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AB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解除程序,系合法解除。(二)AB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并非处于医疗期内,不受医疗期保护。1.根据***对ABB公司《员工手册》的签收确认及***在2020年7月30日前的病假申请情况可知,***对ABB公司处的病假申请审批制度有充分了解。***获得病假单在先、申请2020年7月31日下午使用年休假在后,足以反映***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以请年假的方式代替病假”,而是***本质上并不认为自己需要在2020年7月24日至8月6日的时间段内病假休息、其判断自己的身体状况可以正常出勤,更足以证明ABB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并非处于病假休息期间,不受医疗期保护。2.员工受到法定医疗期保护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获得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2)员工本人具备停工休息的意愿;3)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病假申请手续。***在2020年7月24日申请1天病假后,于7月28日在公司系统中申请7月31日下午使用年休假,且7月28日之后几日均正常上班,可见其既无停工休息的意愿,也未根据规章制度明确申请使用病假,应当认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该日下午无需使用病假,而是申请使用年休假,其请假目的也显然并非因病停工休息。***所称其申请使用年休假系响应公司号召在新冠疫情期间尽量将年休假休完的主张有悖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且ABB公司也从来没有限制过员工申请病假的权利。如认定***2020年7月31日处于医疗期,则其一方面享受了年休假所赋予的全薪支付,另一方面也受到了病假医疗期的特殊保护,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另外,***主张其在病假期间至公司正常上班系应公司领导和同事要求至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亦有违事实。因此,***2020年7月31日上午属于正常出勤状态,下午处于年休假状态,并不受医疗期保护,ABB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3.ABB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无论是全薪病假或非全薪病假,员工均需在公司系统中进行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形成有效的病假。***所称的事后通过书面形式补假,仅适用于突发疾病、客观上无法按规定申请休假的特殊情况,本案情形不应适用事后补假的相关规定。此外,通过书面形式请假仅针对没有员工自助系统账号的蓝领员工,不适用于***。4.***在2020年7月31日下午明确拒绝最后一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方案并获悉ABB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告知ABB公司其持有病假单。且其事后告知行为不应认定为***已完成公司规定的病假申请流程,更不能认定***已处于医疗期保护中。一审法院仅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处方笺所载建议休息时间即认定***于2020年7月31日处于医疗期,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在劳动合同解除当天并不处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状态,一审法院在判断***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处于医疗期的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ABB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辩称:***原所在的部门并没有撤销,工作职能依然存在,除了***之外,其他员工并没有任何变化,不存在ABB公司所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ABB公司只是利用法律漏洞规避应承担的责任。***自2007年入职ABB公司后,一直勤勤恳恳工作。2019年12月,***因被强制加班一年而心脏病发,进医院做手术。公司领导让***术后第6天就回岗位工作,***于2020年1月9日被诊断为惊恐焦虑。2020年7月31日前,***在病假期间仍到公司,是因为当时处于公司要进行调岗、重新分配工作阶段,领导及人事经常找***,***才回公司,不能就此认为***不需要休假。因公司系统中的带薪病假天数只有15天,而按照***当时的身体情况肯定要一个月以上。***为此在2020年7月下旬多次告知直接领导、间接领导及人事,其处于医疗期,要开始休病假,询问如何在系统中申请长病假,但未得到任何回复。2020年7月31日上午***是应人事要求到公司。该日中午,***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间接上级、直属领导、人事提交了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期间的病情证明单。ABB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时,其处于医疗期。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ABB公司的上诉请求。
AB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BB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287,068.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7年10月23日,***进入ABB公司工作。2015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履行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SENIORPROJECTOFFICER,工作地点为上海。***所在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ABB公司《员工手册》薪资与福利3.假期管理:除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外的所有休假均应在休假前通过员工自助系统或书面请假,得到批准后方能休假。特殊情况,员工应及时主动联系直接上级主管/经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补批程序。……3.2.6.1员工按国家《条例》享有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优先安排休完,……。3.3.1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依法应享有的进行治疗的病假期限,包括全薪病假和非全薪病假两部分。3.3.5.1员工应通过员工自助服务系统或书面形式(只针对没有员工自助服务系统账号的蓝领员工)提前申请全薪病假,特殊情况下应尽快电话通知本人的直接上级主管/经理,并于事后通过改为员工自助服务系统或书面形式补办申请手续。……。3.3.5.2员工休非全薪病假时,应在员工自助服务系统或书面形式(只针对没有员工自助系统账号的蓝领员工)提前申请并提供由社保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病假单、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或医院费单据等)扫描件或复印件供直接上级主管/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得到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病假待遇。员工务必自行留存所有的休假证明原件(为期2年),以备公司复核,如有遗失或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2019年3月13日,***在《员工手册》确认函上签字。
2020年7月,ABB公司以改善经营、提振业绩、提升客户服务业务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为由,对***所在部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
ABB公司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2日组织会议并邀请***参加。
2020年7月21日,ABB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公告-机器人与离散自动化事业部中国区服务和数字化平台现场服务中订单处理部门(FSOrderHandling)撤销,载明:“本公告由***和***共同签发,我们宣布依据业务规划以及为了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效率,现决定机器人与离散自动化事业部中国区服务和数字化平台现场服务中订单处理部门撤销。相关员工根据业务发展规划转职到现有其他运营团队。此决议即刻生效。”
2020年7月28日,***申请于2020年7月31日13:00-17:00休年休假。
2020年7月10日,***前往上海市东方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经医生诊断,***病情为广泛性焦虑障碍,该医院为***开具了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休息14天的处方笺。2020年7月23日,***再次前往上海市东方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经医生诊断,***病情为广泛性焦虑障碍,该医院为***开具了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休息14天的处方笺。2020年7月,***曾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向ABB公司人事询问请病假的申请流程。
2020年7月31日10点16分,AB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发出关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载明:依据业务规划,ABB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机器人与离散自动化事业部中国区服务和数字化平台现场服务中订单处理部门的撤销公告:由于相关部门的撤销,***目前所从事的订单处理团队主管的岗位也相应予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BB公司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变更为售后服务协调专员,月基本工资变更为21,362元,工作时间变更为标准工时制,其他劳动条款不变,请***于2020年8月3日下午15点前书面回复是否接受新岗位安排和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如***逾期未书面回复将视作***与ABB公司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届时,ABB公司将依法处理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日10点18分,***通过电子邮件回复ABB公司,表示其只接受平级调动,不接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岗位。同日12:21,***通过微信将上海市东方医院为其开具的病假处方笺照片发给了ABB公司管理人员***。同日16:00,AB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相关部门的撤销,***目前所从事的订单处理团队主管的岗位也相应予以撤销,为此,ABB公司给***提供了新的工作岗位并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拒绝了ABB公司的岗位安排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ABB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75,988.75元以及***一个月的工资26,703元作为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后ABB公司向***邮寄了纸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ABB公司将与***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告知了工会。
***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102.75元,ABB公司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402,691.75元。
2020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B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49,285.75元。2021年2月2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BB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068.25元。ABB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ABB公司称,2020年7月21日之前,ABB公司人事就提前和***谈话,***是部门负责人,在部门被撤销前需要和***沟通。ABB公司订单处理部门整个第三级处理部门被撤销,但这并非代表订单处理这个职能被取消。ABB公司只是将订单处理的职能整合进其他部门。ABB公司新到任管理人员***认为ABB公司有些职能混杂重复,有的部门本身就有订单处理人员,然后ABB公司还有一个专门的订单处理部门。2020年ABB公司订单量大幅下滑,没有必要保留一个七、八个人的专门订单处理部门。所以就将订单处理部门撤销,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向后整合到两个部门。***原来所在部门有七、八个人,除***之外其他人原本就只是初级专员,所以对其他人的职级都没有调整,而***原系部门负责人,所以调整后职级下降为专员。但是考虑到***在ABB公司的工作资历,ABB公司仍按照远高于普通专员的工资标准向***发放工资。2020年7月31日上午***正常出勤,该日下午***申请休年休假,故ABB公司在该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非是在医疗期内解除。而且***在ABB公司处正常工作的情况,可见其并非处于病假期间,不应受到医疗期保护。
***称,由于ABB公司***所属部门来了一位新上级,其对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不满意,认为某些职能部门需要调整以便组织架构更加扁平,因此计划重新整合。ABB公司是从事销售机器人及配件安装业务的,***所在部门是从事售后协调处理工作。机器人销售后需要售后质保及维护,所以***所在部门不可能被裁撤,最多就是具体工作职责会有微调。ABB公司最初只有两、三个部门领导在商谈组织架构调整,下面的员工并不清楚具体情况。2020年7月9日,ABB公司人事找***谈话,只是告知***ABB公司计划调整团队,***原来的岗位没有了。2020年7月21日的会议上,ABB公司宣布***所在团队取消,让***及团队成员不要恐慌。2020年7月31日,ABB公司找***面谈,提到由于***工作岗位取消,需要降职降薪。***所在部门有7个员工,其他人岗位都没有变动,只有***岗位变动。ABB公司人事提供给***选择的只是***原先部门一般新入职员工担任的最初级岗位即质保维护专员,而且该新岗位的KPI实际上根本无法完成。2020年7月31日下午***虽然名义上是休年假,实际上是休病假。由于ABB公司提倡在新冠疫情期间尽量将年休假休完,故***多次以年休假名义休病假。***之所以在病假期间来公司是因为公司的领导和同事要求***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提供的与同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虽然经过***多次询问,但ABB公司一直未告知***具体申请病假的流程。ABB公司真实业绩非常好,并不存在因为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为ABB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ABB公司以改善经营、提振业绩、提升客户服务业务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为由,对***所在部门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进而撤销了***工作岗位,故要求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调整***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经过协商,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23日,***前往上海市东方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经医生诊断,***病情为广泛性焦虑障碍,医生为***作诊查并开了口服药物,该医院为***开具了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休息14天的处方笺。***将处方笺以电子邮件和微信照片的形式发给了ABB公司管理人员,并告知了自己的病情。一审法院认为,ABB公司为改善经营、提振业绩、提升客户服务业务的整体市场竞争力,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以便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但2020年7月,***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息日期分别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和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的处方笺,在上述期间***处于医疗期,ABB公司不能在此期间与***解除劳动合同,现ABB公司在***处于医疗期时单方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068.25元。至于ABB公司主张,2020年7月31日下午***申请休的是年假而不是病假,故不能认定***当日处于医疗期。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判断员工是否处于医疗期考虑的因素为员工是否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状态,以及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时长是否已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本案中,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处方笺,2020年7月31日下午***处于病假处方笺确定的病假休息期;而根据***的工作年限,***休病假的时长并未超过法定上限。且当日中午,***已经将自己的病假处方笺照片通过微信的形式发送给了ABB公司管理人员,明确告知了ABB公司管理人员自己的病情,故***符合处于医疗期的各项法定要件,应认定***2020年7月31日处于医疗期。劳动者由于有剩余年假,且避免病假造成薪资扣减等因素考量,以请年假代替病假的行为,不能作为否定其处于医疗期的事实依据。综上,对ABB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068.25元;二、驳回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7月31日12:40,***向其直属领导、间接上级以及人事发送邮件,告知“系统里我填写了下周一到周三的休假。请审批……由于身体原因,医生一直让我休假修养(原文如此),是否可以在下周二之前告知我如果需要长期休息,需要一些什么手续和意愿证明。我会配合并提交……”。
二审中,ABB公司确认:1.***于2020年7月31日12:21通过微信向间接上级***发送的病假处方笺照片所涉建议休息期间为2020年7月24日至8月6日。2.***在上述2020年7月31日12:40邮件中所提及的在系统里填写的下周一到周三的休假是病假申请,***并在同日12:45左右向直属领导、间接上级以及人事发送邮件提交了2020年7月24日至8月6日期间的病假处方笺照片。3.ABB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16:00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未向***询问其就该日下午休息未在系统中填写病假而填报年假的原因。
上述事实有一审在案电子邮件以及双方当事人二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BB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0年7月31日下午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之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ABB公司虽就上述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主张提供了电子邮件、会议邀请等诸多证据予以证明,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于2020年7月因病就诊后,医院向其出具了建议休息期间分别为2020年7月10日至7月23日、2020年7月24日至8月6日的处方笺。***于2020年7月28日在ABB公司内部系统中申请假期时,虽因故填报了2020年7月31日下午13:00-17:00的年假申请,但2020年7月31日(周五)中午***先后通过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向间接上级、直属领导及人事提交了医嘱建议休息至2020年8月6日的处方笺,告知由于身体原因,医生一直让其休假休养。***虽未在内部系统中将当日下午的年假修改为病假,但其申请了之后“下周一到周三”的病假。也即,ABB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下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清楚知晓***因病需要休息之事实。ABB公司所称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告知ABB公司其持有病假单之主张,与已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医疗期本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年休假亦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带薪休假待遇,***通过年休假方式进行休息不能否定其2020年7月31日下午因病需要休息之事实,***亦对其2020年7月28日申请7月31日下午休年假之原由作出了解释。ABB公司明知***因病需要休息,却仅依据***先前在内部系统中填报之年假,认定***不享有医疗期保护,解除其劳动合同,显未合理、善意行使用工管理权。故而,一审法院认定ABB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对ABB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068.25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B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