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404财保19号
申请人:上海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大道XX号。
负责人:李某某。
申请人上海XXX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2338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XXX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338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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