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402号
原告:***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鑫**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忠。
原告***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兴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鑫**路桥钢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晟兴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晟兴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此款已由***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由***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