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富豪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鄂0103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K18栋1-3层房屋。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K18栋1-3层房屋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