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703民初613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富豪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方全意。
原告**诉被告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
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四明
审 判 员 熊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幼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