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富豪花园N栋2单元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方全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平,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海德能公司为企业法人,有明确的注册地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要严格适用民诉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一审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海德能水处理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慧捷
审 判 员 夏翠霞
审 判 员 黄剑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帅阁
书 记 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