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11761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1761号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葑亭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丁贤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娇娇,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布拉格广场A栋B-B4-01-03。
法定代表人:朴正基。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龙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