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3510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3510号之三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葑亭大道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20245826。
法定代表人:丁贤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骁,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04699071。
法定代表人:何业明。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5元,由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