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321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与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21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楝聚村。
法定代表人:许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葑亭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丁贤麟。
原告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6元,减半收取为4983元,由原告宜兴市宏达集装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