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悦达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333号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葑亭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贤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鹏,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悦达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悦达兴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94元,合计2752元,由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