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舜丰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2067号之二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葑亭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丁贤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鹏,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舜丰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翁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书,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舜丰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润佳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