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882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精米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5)鄂0882执472号、(2025)鄂088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精米加工厂、***合同纠纷二案,因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为高效,便捷执行,本院决定将二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5)鄂088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精米加工厂、***合同纠纷案合并至(2025)鄂08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精米加工厂、***合同纠纷案执行。
二、终结(2025)鄂0882执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