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初5号
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经济开发区国**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22032469U。
法定代表人:朱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贤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557005458A。
法定代表人:许德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玲,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系湖北贤友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贤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贤友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宏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