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知民初108号
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京山经济开发区国**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08217775763083。
法定代表人:彭永洪。
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孙桥镇梭罗河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22032469U。
法定代表人:朱妍,该公司董事。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福乐佳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98349887G。
法定代表人:王宗旺。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黄桂成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大米二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HYU3J1G。
经营者:黄桂成,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福乐佳禾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黄桂成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刘云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