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

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某某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初201号
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经济开发区国**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永洪。
原告: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经济开发区国**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妍,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华简。
被告:中粮米业(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新宇。
被告:郑州礼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通站路160号21号楼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解林峰。
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中粮米业(仙桃)有限公司、郑州礼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汪丽琴
审 判 员  胡煜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双
书 记 员  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