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09民初369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区开发区金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96382454。
法定代表人:樊小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海怡,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存在北京市房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贺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