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5527号之一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1区*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92149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号*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1483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745元,由被告杭州欣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