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995号
原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继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女。
原告上海青浦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盛美新
书 记 员
范秋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