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6408号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女。
被告:***,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王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99.2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789.3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青浦区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64.49平方米。原告与上海市青浦区某业主大会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并对小区实行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停止缴纳物业服务费,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欠缴物业服务费789.30元。因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上海市青浦区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64.49平方米。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与上海市青浦区某业主大会签有四份《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对上海市青浦区XXX路XXX号门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51元。被告拒至今未缴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89.3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催款通知书,本院调取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上海市青浦区某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8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胡冬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