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75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部花苑7#楼东过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妙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舒茜
书 记 员 邹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