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8521号
原告:***,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青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玉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