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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正大港道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