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573号
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BNYE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7611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泓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复泓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复泓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泓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