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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垚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3民初958号 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邦盛商城**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682986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住所云**省**川区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59714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住所云**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沐顺宽。 被告:**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住所云**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市东川,住所昆明市**川区市府街**号市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司、**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209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