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垚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3民初958号
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邦盛商城**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682986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住所云**省**川区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59714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住所云**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沐顺宽。
被告:**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住所云**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市东川,住所昆明市**川区市府街**号市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司、**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宝业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209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