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908号
原告: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翁城镇产业转移园华彩化工涂料城B-21号。
法定代表人:侯江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亿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静路2号910。
法定代表人:王爽。
被告:黄勇,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勇已付清全部货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04元,减半收取2225.02元,由原告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50.04元,多交纳的2225.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黄龙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楚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