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206-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强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奎武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奎武成,男,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奎旭辉,男,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女,住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追加奎武成、奎旭辉、***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66000元,案件受理费3023元,执行费3935元,合计272958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奎武成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奎旭辉所有的甘GA56**号别克凯越轿车作价119011.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抵顶本案案件款。(甘GA56**号别克凯越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品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