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20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强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奎武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奎武成,男,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奎旭辉,男,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女,住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66000元,案件受理费3023元,执行费3935元,合计272958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完成被执行人奎旭辉所有甘GA56**号别克凯越轿车的交付,被执行人***所有甘AQE0**号起亚福瑞迪轿车至今未按和解协议抵顶履行义务。
本院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甘AQE0**号起亚牌YQZ7165AE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甘AQE0**号起亚牌YQZ7165AE轿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奎武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仁
审判员 徐品彦
审判员 沈自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