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誉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20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威市强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奎武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奎武成,男,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奎旭辉,男,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女,住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66000元,案件受理费3023元,执行费3935元,合计272958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完成被执行人奎旭辉所有甘GA56**号别克凯越轿车的交付,被执行人***所有甘AQE0**号起亚福瑞迪轿车至今未按和解协议抵顶履行义务。

本院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甘AQE0**号起亚牌YQZ7165AE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甘AQE0**号起亚牌YQZ7165AE轿车一辆。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奎武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仁

审判员 徐品彦

审判员 沈自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