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8156号
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1幢1单元108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华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籍住贵州省开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新墩镇原农具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037元。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打印:扈艳红校对:邵立伟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