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588号
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宝,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计1692元,由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园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