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321执772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晴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大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8月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万元,并交纳诉讼费3351元、执行费14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