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誉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122号
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金桥国际广场**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袁华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
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新墩镇原农具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掖市誉宇农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后为10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黎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黎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