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02民初6780号
原告:六安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萧县。
原告六安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2023年12月14日,原告六安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六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