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2778号之一
申请人: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管委二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4877175T。
被执行人:安徽亚创光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春路与九德路交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1B8WX2。
被执行人:梅纯一,男,1989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创光能有限公司、梅纯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亚创光能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正在评估之中,征得申请人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意见,同意案件暂时终本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