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东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4877175T。
法定代表人:鲍丙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以南金凤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2DDP55。
法定代表人:叶鑫。
被执行人:叶鑫,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黄士纪,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英文名:CHOYHUNOK),大韩民国公民,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叶鑫、黄士纪、***(英文名:CHOYHUNOK)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叶鑫、黄士纪、***(英文名:CHOYHUNOK)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叶鑫、黄士纪、***(英文名:CHOYHUNOK)银行存款人民币3369627.23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2690000元,利息608861.23元(以26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5531元、案件受理费29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明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4877175T。
法定代表人:鲍丙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以南金凤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2DDP55。
法定代表人:叶鑫。
被执行人:叶鑫,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黄士纪,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英文名:CHOYHUNOK),大韩民国公民,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叶鑫、黄士纪、***(英文名:CHOYHUNOK)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叶鑫、黄士纪、***(英文名:CHOYHUNOK)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海恩特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叶鑫、黄士纪、***(英文名:CHOYHUNOK)银行存款人民币3369627.23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2690000元,利息608861.23元(以26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5531元、案件受理费29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