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9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新利。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山东捷汇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玉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捷汇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0112民初99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内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鲁0112民初997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山东捷汇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友维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希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