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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1416号
被申请人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426W。
法定代表人刘彦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桂鑫,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新产业孵化中心楼5层51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43967。
法定代表人刘晓宜。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6211.91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76211.9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211.9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