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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2596号
原告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426W。
法定代表人刘彦芳。
委托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桂鑫,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新产业孵化中心楼5层51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43967。
法定代表人刘晓宜。
原告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富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8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晶  晶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晓玲(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