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民初14422号
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山镇狮子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兴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大街**楼后平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