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489号
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