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489号之一
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勘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