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02民初3192号
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国际企业城C研发生产厂房C7-1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394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系该公司工程部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区绿筠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2月2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61002667487320K,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风景区润达才子温泉小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长沙市芙蓉区人,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工程部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岩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中***(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抚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抚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岩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城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项目工程款2559872.53元及利息83060元(2157409.26元×1年×3.85%,时间暂计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计人民币2642933元;2、判决被告中***抚州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诉请一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城建公司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城建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
签署《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抚州市临川区××镇××期××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其中地质灾害防治暂定总价4691800.63元,别墅区边坡支护桩暂定总价为3541831.7元,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为固定综合单价及工程量清单计算方法。
原告和被告城建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结算并达成支付时间(会议记录方式),结算金额为690万元,其中工程款为1457885.18元在会议记录签署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款的80%,并于2021年7月30日支付工程款95%。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于2021年3月18日验收合格,工程款为3662316.35元,其中现场签证金额为37826.52元,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款4521.44元。
截至2021年7月1日,被告城建公司总支付工程款为3174354元,其中包含城建公司支付给周记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款944025元,实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为2230329元。根据2021年4月14日会议记录原告承担的扣款330000元,被告城建公司实际拖欠原告的案涉工程款为2559872.18元(5120201.53元-已支付2230329元-扣款300000元)。
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成的资料后,甲乙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金额80%,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办理结算,支付该合同结算总价的95%。2021年3月18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便向城建公司办理结算并向其提供了结算资料,但城建公司不予办
理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的结算。后原告获悉,被告城建公司与中***抚州公司就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委托第三方审核并出具了结算报告,审核后金额为3847879.54元。该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根据第三方的结算报告可得知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告中***抚州公司。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所请。
被告城建公司辩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主要证据不合理不合法工程没有结算,款项已经超出合同金额,城建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城建公司保留起诉或者反诉的权利。
被告中***抚州公司辩称,他们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他们与城建公司有合同关系,他们公司已经将工程款的70%支付给了城建公司,还有30%没付。
经审理查明,城建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海岩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签署《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及合同附件《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支护工程招标清单汇总表》、《润达才子温泉小镇一期项目南侧别墅区边坡支护支付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主要约定如下内容:被告将其位于抚州市临川区××镇××期××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事宜;工程范围为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图纸及清单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地质灾害治理暂定总价4691800.63元,边坡支护桩暂定总价为3541831.7元,合计暂定总价为8233632.33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含税价。
其中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的综合单价为每米95元,其中锚杆(锚索)工程每米70元。因设计变更或招标人单方面增加工程或特殊因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增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若签证、索赔事件发生由乙方发出申请报甲方工程、成本部、成本总监及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所有的《签证确认单》须经甲方总经理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否则甲方不予认可,签证计时工单价每日120元;结算依据包括《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确认单、材料认证单、质量评定资料、各种建发资料等;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审定已完成产值的50%,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资料后甲乙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5日内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办理完结算并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质保金,工程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乙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案涉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组织了施工。
2021年4月14日,城建公司(总包)、海岩公司(分包)、周记高(原告陈述大部分案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周记高做的,为一施工班组)三方参会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内容为总包承接的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分包给海岩公司施工锚杆、喷锚等项目,分包给周记高施工**挡墙项目,因**挡墙及挡墙上方喷锚部分倒坍原因三方就此事处理意见达成如下意见。《会议记录》主要内容为:业主扣除总包工程款99万元作为本次
验收不合格对业主的经济补偿,补偿业主后视同本工程结束并办理工程结算,本息结算金额为690万元,99万元赔偿款,由总包城建公司、分包海岩公司、周记高各负担33万元;关于合同款项支付意见处理如下,三方签订本会议记录后视同同意处理结果,总包在签订会议记录后一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80%给海岩公司和周记高,除质保金5%外,在2021年7月30日将余款全部支付给海岩公司和周记高,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后期周记高所有的工程款可不进海岩公司账户等。总包城建公司项目部、分包海岩公司、周记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21年3月18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对案涉一期别墅区边坡支护工程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各方签名**的验收表载明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验收条件。2021年4月23日,海岩公司将施工的案涉工程交付城建公司使用。2021年6月8日,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被告中***抚州公司委托出具《润达才子温泉小镇一期项目南侧别墅区边坡支护工程结算报告》,结算报告对送审结算金额扣减了部分工程款,确定审核后的工程款为3847879.54元。原告在本案中按照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单等计算的结算金额3619968.39元加现场签证单工程和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主张的边坡支护桩工程款合计为3662316.35元。
原告海岩公司提供了三张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控部各方签名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被告城建公司对三张《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三张《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及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证实案涉地质灾害
防治工程中的挡墙上部喷射混泥土、水泥砂浆工程款为323750.5元[3407.9(1543+1864.9)㎡×95元/㎡)、泡池区喷射混泥土、水泥砂浆工程款为239809.45元[2524.31㎡×95元/㎡)]。原告提供数十张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签名或**的《锚杆现场施工记录表》,被告城建公司对该些记录表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这些施工记录表及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可以证实案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的锚杆(锚索)工程款为894320元[(挡墙上部2682米+泡池区10094米)×70元/米],上述案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款合计为1457879.95元。
至今,城建公司已向海岩公司累计支付了工程款2230329元(总转账支付累计3174354元-代收工程款后向周记高付的工程款累计94402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提出书面申请,以原告提交的案涉《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上面加盖的“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润达.才子温泉小镇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与申请人备案的项目部**不一致为由,申请对案涉合同加盖的**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撤回司法鉴定申请,本院对该撤回申请予以准许。
被告中***抚州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他们公司已经将工程款的70%支付给了城建公司,还有30%工程款没有支付。但认为他们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
另查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变更名称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
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4月14日会议记录,《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结算报告》,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表、《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别墅区边坡支护桩结算汇总》、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报审表3张、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单、支护桩方量记录表、锚杆现场施工记录表、锚索锚杆施工记录表、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签证费用内部审批单、设计变更审批表、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现场签证指认审批单、现场签证审核单、现场照片、工作联系函、施工记录表,收款记录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结算报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竣工图》,文件签收单,转支付工程款给周记高的凭证;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城建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案涉合同上的承建公司方的公章的真伪性申请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视为其认可案涉合同上公章的真实性。本院对海岩公司和城建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润达才子温泉小镇项目一期地质灾害防治及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海岩公司对案涉工程组织了施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于
2021年4月交付了使用,但被告仅累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230329元。根据原被告各方的举质证,可以证实海岩公司对案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工程款为1457879.95元。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发包方中***抚州公司的委托出具的《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结算报告》,两被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报告审核后确定的案涉一期别墅区边坡支护工程的工程款为3847879.54元。原告根据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等确定其主张的案涉边坡支护桩工程款为3662316.35元,原告自愿减少其主张的边坡支护桩工程款,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定案涉边坡支护桩工程款为3662316.35元。综上,原告施工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边坡支护桩工程款合计为人民币5120196.3元(1457879.95元+3662316.35元)。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两年质保期未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仅能主张合同总价款的95%,即4864186.5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230329元和因**挡墙及挡墙上方喷锚部分倒坍由原告承担的33万元扣款,被告城建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3858元(4864186.5元-2230329元-33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利息。因案涉别墅区边坡支护桩工程款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付至95%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即是2022年4月23日起算逾期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城
建公司对案涉工程应从2022年4月23日起向海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执行,逾期付款利息付至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22年4月23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之后的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中***抚州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中***抚州公司对城建公司、海岩公司、周记高三方于2021年4月14日形成《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并未否认,该会议记录上涉及案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事宜,另边坡支护桩工程的工程款也经过第三方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审核,故案涉工程均已经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中***抚州公司庭审中确认其尚欠城建公司30%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抚州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城建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海岩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38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
率3.85%从2022年4月23日开始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3元,由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3元,由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31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有连带支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