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2249号
起诉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394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451647。
2019年11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退回10万元定金并承担其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涉案工程为九江德恒置业实业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其所在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