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财保78号
申请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6984083L,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樊彬(实习),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73949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云中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清货款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上官笑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