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民初781号
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国际企业城A型研发生产厂房A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江西省海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徐 思